每日处警知识(第38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表明民警身份。
2.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3.根据现场警情,选取徒手、使用警械、武器等方式处置。
4.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的同时发出指令。
5.现场警力难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派警力予以支援。
6.对抓获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7.在安全检查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8.对于采取处置措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受伤的,应当使伤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民警所在单位应当派出必要的警力对伤者进行监管。
9.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报告。
10.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着制式警服在处置现场的,不需要再表明身份,但因光线较暗无法辨认的,应当同时用语言表明身份;已着制式警服但需要隐蔽的,用语言表明身份;着便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并在处置前出示警察证件,同时用语言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需要进行秘密抓捕或者情况紧急的,可在处置同时表明身份。
2.民警在处置现场应当随时注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护自身安全。
3.被阻碍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担任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4.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行为人均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
依据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依据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77条)
依据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1款5、6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1款10项)